我國核安全法規體系标準來源于IAEA技術标準體系,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監管實踐逐步形成,其總體與國際最新的安全要求和法規标準是接軌的。
對于選址方面,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是1993年發布的《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規定》(HAF101-1991),該規定是完全采納了IAEA的“Safety Requirements”
《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要求》的有關内容,二者是完全接軌的。其下屬的12個導則,也是來自于IAEA的“Safety Guides”系列,也是完全接軌的。2001年以來,IAEA 對該系列的安全要求和導則進行了升版,主要合并了核電廠系列與其他核設施系列,整合為“核動力廠”安全要求,另外,還引入了概率安全評價的内容。由于上述兩方面的變化,經深入研究,我局認為IAEA最新标準與我國現行法規相比,總體要求大緻相當,個别方面略有放松,故未立即修改,而是繼續跟蹤IAEA的動向。
對于設計和運行方面,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我局在2004年頒布了《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》(HAF102-2004)和《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》(HAF103-2004),這兩個部門規章是按照IAEA最新版的相關“Safety Requierments”系列的《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要求》和《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要求》所編寫,其内容是完全接軌的。這兩個部門規章所下屬的一系列導則,也正在随着IAEA相關導則的推出而有序編制中。